辦理案件應備事項
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,
辦理案件前,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,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,
若有任何問題,亦可聯繫我們,本所竭誠為您服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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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
一、出租人為個人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(證明房屋現值)。
2. 建物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。
3.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※若出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應除攜帶第1、2項資料外,另
須攜帶:
a.出租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
b.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c.出租人印鑑證明正本(請向戶政機關申請)
d.公證授權書正本(必須蓋印出租人的印鑑章)
二、出租人為公司,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2.公司大小章。
3.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(證明房屋現值)。
4.建物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。
5.負責人身分證正本。
※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~4項資料
外,另須攜帶:
a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b.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c. 公證授權書正本(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三、承租人為個人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※若承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應攜帶:
a. 承租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。
b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c. 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(請向戶政機關申請)。
d. 公證授權書正本(應蓋印承租人的印鑑章)。
四、承租人為公司,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 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2. 公司大小章。
3. 負責人身分證正本。
※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~2項資料
外,另須攜帶:
a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b.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c. 公證授權書正本(應蓋印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五、其他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:
1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(借)者,請附平面位置圖。
2.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合夥、籌備處或其他主體,請來電詢問。 -
土地租賃或借用契約
一、出租人為個人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 土地登記謄本。
2.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※若出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應除攜帶第1項資料外,另須
攜帶:
a.出租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
b.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c.出租人印鑑證明正本(請向戶政機關申請)
d.公證授權書正本(請蓋上出租人的印鑑章)
二、出租人為公司,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
2.公司大小章
3.負責人身分證正本。
※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、2項資料
外,另須攜帶:
a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b.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c. 公證授權書正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三、承租人為個人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※若承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應攜帶:
a. 承租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。
b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c. 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(請向戶政機關申請)。
d. 授權書正本(請蓋上承租人的印鑑章)。
四、承租人為公司,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,請攜帶以下資料:
1. 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2. 公司大小章。
3. 負責人身分證正本。
※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,應委託代理人,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~2項資料
外,另須攜帶:
a.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b.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c. 公證授權書正本(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)。
五、其他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:
1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(借)者,請附平面位置圖。
2.如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合夥、籌備處或其他主體,請來電詢問。 -
單身事實宣誓書
1.本人身分證、印章,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,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,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。
2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,記事欄勿省略(大陸地區使用者,五份。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公證處留存)。
3.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,依持往地區要求(如大陸地區),必須以離婚協議書、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,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,份數同前。
4.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 -
無血緣關係證明
1.到大陸地區結婚者,依大陸地區法律,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。
2.由本人、父母或兄弟姊妹,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。
3.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、出生、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,以便填寫。 -
出生證明書
1.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。
2.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(份數,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公證處留存)。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,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。
3.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,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,另加收旅費500元。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,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,亦同。
4.出生證明遺失,無法再獲得補發;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,無法認證者,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,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:
◾以出生宣誓書代替,詳參考下一項文件{出生事實宣誓書}說明。
◾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,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,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,以 該影本認證。 -
出生事實宣誓書
1.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2.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(份數,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公證處留存)。
3.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,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,申請出生證明,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。
4.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,請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。
5.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 -
代理公司辦理公認證
懶人包:
1. 帶授權書,要蓋公司大小章。
2. 帶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,要六個月內的;超過六個月的,請另外申請抄錄本,正本&抄錄本一起帶來。
代理公司者:授權書應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,並附主管機關六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書。(註)
公司之最新「公司(設立)變更登記事項表」(請向主管機關,例如經濟部商業司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、台北市政府商業處、新北市政府經發局等單位申請)- 正本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請帶
(1)正本供核對。
(2)影本,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,留存公證事務所。 - 正本時間超過六個月請帶
(1)正本供核對。
(2)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「公司(設立)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」正本,留存公證事務所。
(3)主管機關核發前項抄錄本之公文正本供核對。
(4)前項公文之影本,留存公證事務所。
- 正本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請帶